长沙县城镇管理局原为长沙县县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城管办),成立于1998年。为了理顺管理体制,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实现资源 有效配置,2001年12月,县委、县政府撤消县城管办,组建长沙县城镇管理局,正科级建制。2004年9月,组建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城镇管理 局施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下设机构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公安城管大队、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设施管理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 公室、城市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县创建办、县城爱卫办和县城绿委办也设在我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集 中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9+1”行政执法职权。
工作成绩和目标:
1996年搬迁县治以来,城市管理紧紧围绕县委、经开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提出的创建最佳人居环境的工作目标,突出抓好城市环境建设,深入开展创建 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1998—2006年先后荣获“湖南省文明县城”、“湖南省卫生县城”、“全国创建文明小城镇示范点”、“国家卫生镇”、“湖南省 园林县城”、“全国环境优美镇”、“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国家园林县城”等殊荣。在县委、经开区管委会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城市管理工作一年一幅新 画卷,年年都上新台阶。为实现“领跑中西部,进军五十强”的目标,全局上下决心进一步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夺取“中国人居环境奖”和 “国家生态园林县城”的奖牌,把星沙建设成为集国家文明、卫生、园林、生态县城和中国人居环境奖(联合国人居奖)于一体的现代化绿色新城、环保新城、生态 新城,成为海内外投资商向往的热土,成为最适宜人居住的美好家园。
主 要 职 能:
长沙县城镇管理局和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担负长沙县县城维护、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9+1”行政执法职责。
(三)负责县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清掏疏通、站厕建设和维护及收费工作。
(四)负责县城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县城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城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站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城渣土运输的规范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城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工作。
(九)负责县城爱国卫生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公用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县城园林绿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县城”及“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工作。
(十三)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